红嘴相思鸟,别名相思鸟、红嘴玉、五彩相思鸟、红嘴鸟等。是鸟纲、画眉科的小型鸟类。体长13-16厘米。嘴赤红色,上体暗灰绿色、眼先、眼周淡黄色,耳羽浅灰色或橄榄灰色。两翅具黄色和红色翅斑,尾叉状、黑色,颏、喉黄色,胸橙黄色。
栖息于海拔1200-2800米的山地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混交林、竹林和林缘疏林灌丛地带,冬季多下到海拔1000m以下的低山、山脚、平原与河谷地带,有时也进到村舍、庭院和农田附近的灌木丛中。除繁殖期间成对或单独活动外,其他季节多成3-5只或10余只的小群,有时亦与其他小鸟混群活动。主要以毛虫、甲虫、蚂蚁等昆虫为食,也吃植物果实、种子等植物性食物,偶尔也吃少量玉米等农作物。
分布于甘肃南部、陕西南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华南各省,东至浙江、福建,南至广东、香港、广西,西至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南部。
由于栖息地的不断破坏和笼养贸易的捕获,种群数量下降,2021年2月5日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红嘴相思鸟的保护级别为二级,严禁非法捕杀。
生命的第一需求是生存,每个物种都有生存下去的权利,枪响之后,没有赢家,尊重其他生物的生命,就是尊重人类自己。
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了新规定。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