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清明节了,疫情期间自驾游成了当下年轻人旅游的首选方式,随着共享单车的初步稳定发展,各种共享经济层出不穷,共享汽车也迫不及待地加入共享经济并崭露头角。在交通部和住建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肯定了共享汽车的发展模式后,共享汽车开始了飞跃式的发展,共享奥迪、共享宝马近期纷纷登场,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很多没有车的朋友都会选择使用共享汽车,那在使用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我们要注意呢。
(一)由于共享汽车自身刹车等零配件出现问题或自身性能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损失。
案例,甲租借某公司的共享汽车出行,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查明是由于汽车自身刹车出现问题导致的事故。共享汽车的使用人与共享汽车平台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到合同法的规范。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有明确的限制,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尽管共享汽车APP中规定“概不就汽车作出任何保证,无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任何关于汽车适用性或良好性的保证,包括共享租车的任何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对汽车作出的说明与评价,均不作为对汽车的保证。如果会员在驾驶过程中认为或确定汽车可能带来不安全,应立即停止使用汽车并联系共享租车”。但并不能将汽车因性能原因导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转移给共享汽车的使用人。
另一方面,共享汽车的使用人与共享汽车平台之间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建立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消费关系。共享汽车平台作为销售者,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汽车无瑕疵,如果汽车平台未尽到对汽车进行定期检修、维护的责任,则因汽车自身的问题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共享汽车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由于共享汽车使用者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损失。
案例,甲未取得驾驶证,看到一辆未上锁的共享汽车,遂想来练车,不幸撞树。机动车的使用人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共享汽车平台要承担责任吗。对于汽车是否在使用中,是否处于上锁状态等情况,共享汽车平台的后台其实是可以监测到的。因此,平台也可以预见到对于未上锁的汽车可能存在被盗开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共享汽车平台也应承担一部分未尽到监管义务的责任。同样的道理,共享汽车平台在审核用户驾驶资质上存在疏忽,使得无驾驶资格的人通过了平台的审核,由此发生了交通事故,共享汽车平台也不能将责任完全归结于使用者。关于赔偿的范围,需要指明的是,无论是共享汽车的使用人负赔偿责任,还是共享汽车平台负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限于交强险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