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将至,有的单位因为生产经营任务紧或者岗位特殊而需要安排职工坚守岗位;有的单位出于体恤职工或因生产处于淡季而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那么,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企业给加班员工发了“红包”就能代替工资吗?劳动者能否拒绝加班呢?
律师表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我国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故在此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三倍的工资报酬;除此之外的几天加班,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两倍工资。
律师说,有些用人单位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实质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性质上更类似于奖金;而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红包”不能代替春节期间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加班?律师表示,《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因此,在劳动者不愿意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不被强迫加班的权利。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紧急任务等情形职工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绝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加班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