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对燃气使用的规定: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 并不得有接口。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 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 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 燃气的空调机房、通凤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 和进凤道、垃圾道等地方。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 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 管道时,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 的外侧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晶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 小于表 10. 2. 36 的规定。
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 。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 20cm ,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 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 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 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 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6. 条的规定。
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第三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燃气锅炉房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第四十九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3. 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当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 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5.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米;
7. 应当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8. 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