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有以下三个相关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款缴纳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即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般来说,缴纳税款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为前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是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时计算滞纳金作铺垫,因为只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了,才能确定税款缴纳的时间,进而确定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时间。
二、纳税期限。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并不意味着立马要进行申报缴纳,比如销售货物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可能天天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所以,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税款缴纳期限。缴纳期限即纳税期限到期之后应当在什么时候入库税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将加收滞纳金等。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