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有什么不一样?
人治和法治,是人类进步的一个分水岭。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治?这个很简单的问题,很多人至今搞不明白。
许多人认为,有法律就是法治,特别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有法律就是法治社会。这种认知是很肤浅可笑的,是愚昧的结果。秦国法律最详尽,不仅车同轨,书同文,就连什么时候种植什么,农作物的行距和间距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却没有人会认为秦国是法治社会!如果有法律就是法治社会,那么春秋战国时代中国就进入法治社会了,因为彼时郑国的子产就铸刑鼎了(成文法)。可是却没有人会这样的认可,可见,法律的是否完备并不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分标准。
区分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并不在于成文法的制定与否及是否详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是在于法律约束的对象是谁?
人治社会,法律的对象是黎民,刑不上大夫。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由少数人拍脑袋制定出来的,是人治的工具、统治的鞭子,是驭民的手段。这样的社会里,金口玉牙法出言出法随是常态常理,黎民是被斥责的对象。肆意的是官员,谨言慎行的黎民。人治社会里,官员的吃什么宴席,摆什么排场是无需人民批准的,它们自己批准自己即可,它们甚至可以自我封“神”!肉身成“神”!
法治社会里,法律约束的对象是权力机关和公务人员,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力机构里的代表们经常是为了不同的意见吵得乌烟瘴气。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人民可以骂东骂西,权力机关和人员则是小心翼翼。法治社会里,天下是人民之天下,国家是人民之国家。法治社会里的神都是虚幻的,而不是以现实肉身存在的!
人类社会进入法治社会的标志是英吉利的《大宪章》,它树立了“王在法下”的圭臬,确立了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可被随意侵犯的原则。彼时是1215年,距今已经800多年了。247年前瑞典就实现了官员财产公布制度。
中国古代是典型的人治社会,法律是家天下的统治工具。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人治社会的体现。朱熹的“大一统”就是典型的人治理论,其目的是要将天下统一到一家之下,一人之下。孔子也好,朱熹也罢,不过都是人治社会的吹鼓手,当时的精英,历史的垃圾!如果说古代中国有那么一点点的法治萌芽,也就是孟子的“民贵君轻”了,但是归根阶段还是离不开家天下、一人之天下的窠臼,不可能实现法治社会。
中国真正具备法治特征的开始,似乎是民国时期。
当今世界,各国都有完备的法律,都声称自己是法治国家,搞得许多人无法分辨。其实区分标准简单,凡是冤假错案多多,黎民需要拦轿告状的国家一定是人治国家;民主国家,则一定是法治国家;凡是专制集权国家则一定是人治国家;凡是官员没有特权的国家一定是法治国家,反之,则必然是人治国家;凡是权大于法的国家一定不是法治国家,比如那个曹家!专制之下的民主都是伪民主,专制之下无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