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志愿兵),根据部队需要和个人意愿退出现役。
回到地方参加国家建设,军转办和安置办安排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或生产活动,这是军人从一种行业转到另一种行业,简单说叫转业。
退伍——
依据我国法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满两年后,根据部队需要义务兵退出现役,称为退伍军人。
另外,个别军官或士官(志愿兵)由于特殊情况,选择从部队退伍,这部分人以义务兵的身份退伍离开部队,离开部队后军转办和安置办不给予安排工作。
复员——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退出现役条件和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个别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已经不具备享受转业待遇,又不达到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复员是有年代规定的,一般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经部队批准复员的人员。
自主择业——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规定,达到一定的年龄或级别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也可以选择自主择业。这些人员在自主择业后仍然保留干部身份,并享受相应的级别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