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申办条件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的。夫妻团聚类申请审批分数线为 146.1 分。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3.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子女投靠父母类申请审批分数线为 1 分,即申请人未满18 周岁,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4.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子女照顾父母类申请审批分数线为 60 分。
5.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投靠子女类申请审批分数线为 1 分。
6.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中国公民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申办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片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片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申 办 流 程
办 理 依 据
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办理依据是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和咨询电话:0898-63800299、0898-12367
办理地点:定城镇兴安大道8号政务服务公安分中心二楼出入境管理大队
乘车指南:乘坐3路公交车在检察院站下车前行20米